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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
 

 

主要職責


(一)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,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、安全和利益,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,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。

(二)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係中全局性、戰略性問題,研究分析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的重大問題,為黨中央、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和方針政策提出建議。

(三)按照外交總體布局,就對外貿易、經濟合作、經援、文化、軍援、軍貿、僑務、教育、科技、外宣等重大問題,負責與有關單位協調,向黨中央、國務院報告情況、提出建議。

(四)起草外交工作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劃。

(五)負責處理聯合國等多邊領域中有關全球和地區安全以及政治、經濟、人權、社會、難民等外交事務。

(六)負責國際軍控、裁軍、防擴散等領域工作,研究有關國際安全問題,組織軍控方面有關條約、協定的談判。

(七)負責辦理國家對外締結雙邊、多邊條約事務,負責國際司法合作有關事項,負責或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,協助審核涉外法律法規草案,組織協調有關我國履行國際公約、協定工作。

(八)牽頭或參與擬訂陸地、海洋邊界相關政策,指導協調海洋對外工作,組織有關邊界劃界、勘界和聯合檢查等管理工作並處理有關涉外案件,承擔海洋劃界、共同開發等相關外交談判工作。

(九)發布重要外交活動資訊,闡述對外政策,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,組織公共外交活動,主管在華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事務。

(十)負責國家對外禮儀和典禮事務,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禮賓事宜,負責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禮遇、外交特權和豁免事宜。

(十一)負責領事工作。管理外國駐華外交、領事機構;負責海外僑務工作;辦理和參與境內涉外案件的對外交涉  工作;負責領事保護和協助工作,協調有關部門、地方政府並指導駐外外交機構處理領事保護和協助案件,發布領事保護和協助的預警資訊。

(十二)負責協調處置境外涉我突發事件,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,參與處置境內涉外突發事件。

(十三)依法管理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外交、領事事務,處理涉臺外交事務。

(十四)指導、協調地方和國務院各部門外事工作,審核地方和國務院各單位的重要外事規定和上報國務院的外事請示,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對重大外事違規違紀事件的處理意見。

(十五)處理和協調關係國家安全問題的有關涉外事宜。

(十六)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、外交文件和文書翻譯工作。

(十七)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、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,負責駐外外交機構幹部隊伍建設,指導、監督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、澳門特派員公署資訊化、財務和館舍建設工作,負責駐華外交機構房地産使用管理工作。

(十八)代管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,歸口管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、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外事工作。

(十九)承辦黨中央、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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